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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观后感

看得见的观后感

时间:2024-02-02 作者:观后感范文网

看得见的观后感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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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观后感(篇1)

要正义,更要看得见

材料科学与工程2015级2班***

近期,全国人民关心的“于欢案”终于二审判决出来了,二审判决于欢有期徒刑5年,在判决书中,要谈到了种种与“正当防卫”这个关键词的界定。我认为,此次案件的意义已经大于其本身,**的各种观点已经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可以说,“于欢案”为我们普通公民也上了一堂生动的的法治课。然而在我国,法律普及程度显然还没有达到最基本的要求,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有时候我们只根据自己的臆断去判定一个案件是否“伸张正义”。

我从先锋书店购买的这本《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讲述了最基本的法律上的常识以及在法律判决时的一些基本原则问题。我认为这也是我国公民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必须了解的一些知识。

首先解释一下何谓“看得见的正义”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正义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一般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上,实体法是在司法裁判结论中实施的,是对法官的一种实体性道德约束。

从静态的角度看,实体正义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比如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法规。刑法学者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同类案件同等处理等法律原则,一般可以看作是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实体正义在具体案件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海油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过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能为当事者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判断。即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估也主要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过程来进行的。

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感念,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我的理解中,我认为这局格言是说,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要正确公正,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要让人们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合理性。换言之,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法,也是不够的。

为了使判决结论得到人们的认可,法官必须保证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我读这本书之前,我认为这样一个过程是乏味和不必要的,但通过书中的例子,我逐渐意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一套判断标准,在表面上判断谁对谁错,这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由于我们对案件的认识有限,或者囿于其他原因,我们对案件有一定的误解,那么就会出现误判和不公。截止今年6月份,就我个人看到过的关于因为冤案就高达10起,清白的人白白坐牢10年20年的例子比比皆是,这只是目前被**报道出来的而已。然而,在欧洲和美国实施的程序正义给了嫌疑人充分自卫的机会。

“我可以不认可你的观点,但我坚决维护你说话的权利。”这样的制度下就让嫌疑犯在被执行判决时可以做到心服口服,让判案和冤案的几率大大降低。宁可放过一百,也不错判一个。

这样的思想确实令我耳目一新。

实际上,美国法官对法律程序的“极端强调”,源于英美普通法的法律传统。程序正义作为一个概念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中,并在美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程序正义观念的经典表述在英国家就是“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是“正当法律程序”。

英国法律制度在其发展的较早时期就有注重法律程序的传统,人们相信“程序先于权利”。一方面与英国法官长期形成的遵循先例的传统有关,使得法律程序——即法官的裁判过程具有形成和发展实体法原则和规则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英国人运用法律程序对**权力加以制约的思想。而关注法律程序的最集中体现就是严格遵守自然公正原则。

在美国学者看来,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概念。显然,在英美概念中,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实体权益之前,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程序。在这里,仅仅有一种法律程序是不够的。

这种程序还必须符合一套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正如同一个人必须遵守道德规范才能成为一个“好人”一样,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也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性,才能成为“好”的制度和程序。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各种各样的**政权,如德国纳粹、意大利法西斯、日本军国主义等。总的来说,他们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

但我们都知道,这些所谓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没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也不符合人类普遍的公平正义观。换言之,不符合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法律程序,即使非常完备、有效、实用,也不具有道德合法性。应当说,英美人所信奉的“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等程序正义观念,即使在其他社会中也具有普遍的意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都应该按照程序正义的统义标准建立同样的程序模式。事实上就像书中美国学者所说那样:“正当程序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对正当程序的要求是绝对的,但它的适用却不是。

”对于中国人而言,问题的关键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西方国家的法律程序加以模仿、移植,而应当是理解并坚持一种程序道德性的观念,培养一种按照正义要求设计法律程序的法律文化。如果这样,那我们我们建立的所有涉及到剥夺个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决定过程,就会逐渐贯彻自然正义、正当程序和程序正式和价值要求,并符合中国人与生俱来的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使法律制度甚至统治秩序得到中国人的认可和尊重。

我们现在的社会还是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无论是法官、当事人还是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类似于“于欢案”的二审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结果。不过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终究是一个表象。中国人其实在其他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

例如:向**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此时向某个组织申请执照,人们往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考虑到司法**在诉讼中往往迫不及待地想得出结论,为什么这里的程序如此不正常?

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利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显示出这个国家还是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人都不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而把人当做程一种手段。

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所提出的最终要求就是代表国家行驶公权力的**或者机构,在作出使一个人的权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这个人以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机会,做到不偏不倚,并确保参与者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与此同时,决定者在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益的决定时,还必须及其慎重,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达出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对待的一方。

或许,人们永远不可能将程序正义的内容到达很深的地步,但无论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义都是有着确定标准的。那就是让人们只成为手段或工具,而不是目标。只要人们受到这样的对待,非正义也就发生了,错判案和冤案也就发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道德正当性也就会引起人们的质疑,而这也是《看得见的正义》带给我最大的收获。

看得见的观后感(篇2)

我们也高兴地看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自上而下的改革,始终贯彻合法性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原则。确保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充分发挥律师在辩护中的作用,推动庭审实体化。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审判过程、审判活动、判决文书、执行信息四个公开平台,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人民群众看到、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些都是中国法治的进步。

作为法院人,我们要做的就是拥有一份赤子情怀,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彰显出程序应有的价值,真切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平等、公正的法律适用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诉讼程序是由原告与被告的对抗所形成的一种类似的等腰三角形结构,法官的中立性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是诉讼结构的基本特征。在庭审活动中,法庭对原、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对控辩双方,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应该因社会出身、地位、实力等因素而有优待或歧视。法庭给予诉讼各方平等参与的机会、便利和手段,使各方受到公平的待遇。

同时,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一旦偏离平等待遇原则,程序就会出现偏差和不公正,在实实的实质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容易形成偏差,导致错误的判断。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始终保持对当事人的独立态度,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对当事人的情绪态度。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诉讼,不仅仅要让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指导下进行,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认同。相反,如果法官或辅助人员在服务和审判过程中不注意对当事人的态度,可能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损害司法权威。

三是要常有学***。只有自觉自愿地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让程序正义意识铭记于心,在审判工作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办案,同时能怀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情怀,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时,能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看得见的正义》是值得法律人常读的一本好书,她能够让我们作为司法从业者看到中国法治进程正在经过所有人的努力不断向前,也能够让我们清醒地看到,还有一些事情需要我们去努力,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得到该有的保护,激励我们保有赤子情怀,继续前行。

看得见的观后感(篇3)

女人总是希望自己的生活浪漫、富有情趣,就像到一个风景如画的城市旅游,一定要住在一个看得见风景的房间一样。男人则不一样,男人的风景在男人心中,男人貌似并不像女人一样在意这些生活上的小情趣,也许这就是为什么男人更容易跟随自己的心。或者说因为男人善于跟从自己的心所以忽略那些细节,而女人会被更多的条框所限制,更容易身不由己,而乐于把注意力放在这些小情趣上。无论如何,男女行为的准则是不一样的,这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男女对同一事物反应的差异。很多时候男人对事情的发生要付更多责任,而女人则要为事情承担更多后果,这确实不公平。

意大利,窗外引入眼帘的就是佛罗伦萨大教堂的穹顶,一个充满浪漫与自由的国度,像汉尼小姐说的,意大利人热情友好同时又这么暴力,这不让人觉得新奇么?这儿的人们性情张扬,感情丰富直白,在这里,不用管那些繁文缛节,不能让那些腐朽的东西辜负了美景。埃莫森确实是这么做的,即使不在意大利,他也知道什么叫听从自己的心。汉尼小姐渴望摆脱束缚,而教条让她抗拒这么做,但即使如此她依旧陶醉于麦浪里的那一个吻。说实话,真的很喜欢男女主角麦浪里的那一吻,这绝对是整部电影的高潮了,没有台词但他们的反应似乎已经告诉了我们他们内心中的一切想法。汉尼佯装生气,似乎是想把埃莫森推开,可她却并没有使出力气,就好像整个动作只是表示矜持的条件反射,心里却是渴望的。而汉尼小姐的表姐夏洛特,一个保守的老姑娘,在他们二人的情感中一惊一乍的,确实帮了不少倒忙,有情人差一点就无缘了。

想爱那就去爱,如此简单纯真的道理却成为埃莫森先生追求汉尼小姐的阻碍。埃莫森先生信奉的理念被视为鲁莽、不合礼仪,这确实是对表现真实的一种嘲讽,反而给了虚伪迂腐、保守古板的西索先生可趁之机。西索与汉尼小姐的吻更像是在走一个过场,为了亲吻而亲吻,我貌似还没有吻过你,我可以吻你么?西索确实不知道如何与一个女人建立亲密关系,不领风气,毫无乐趣,有时甚至是可笑的,尤其是在他遇到尴尬却又表现的一本正经的时候,但他确实条件优越,门当户对。但没有情感的婚姻是否会长久呢,这就见仁见智了。

景色有多美全在于看的人的心境,而爱何尝不是一样,一个人对你有多好真的意味着一个人就有多爱你么,他只不过把你当成一副画,一个首饰盒,一个炫耀的物品,他不想让你去思考,他不希望你真实地存在,他不爱你,但是我爱你,我想让你有自己的想法与感受,即使是当我拥你在怀的时候。当埃莫森说出这些话的时候,不禁让人感到唏嘘,一个被他人视为鲁莽的人却爱得比任何人都要深沉,比任何人都懂得什么是爱。人们总是想爱上一个完美的人,让与自己相伴的人顺从自己的心意,而却很少想过让自己的爱变得完美。

直到后来与西索婚事的取消,汉尼小姐似乎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真正这么做的原因,其实心里的一份情感早已根深蒂固。人们渴望这样的感情,两颗心的互相吸引,有碰撞和冲动,当情感生活需要理性思考那它就不具魅力了。而夏洛特当她看到埃莫森苦苦哀求汉尼而流下自责的眼泪,让我觉得她其实是个善良纯真的人,她自己内心似乎对真挚美好的感情也有一种渴望,当看到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无法在一块儿的两个年轻人,内心由衷感到愧疚,以至于她后来对老埃莫森说了一席话,才让二人有了在一起的机会。汉尼最后泪水中的幸福便不言而喻了。

佛罗伦萨,看得见风景的房间里,他们在窗台上拥吻着,只有他们自己

看得见的观后感(篇4)

在快乐的暑假中,我看了很多的书。其中,我最喜欢的一本书是《看的见风的男孩》,这本书和生命有关,不但让我获益匪浅,也让我深刻的了解到生命的奥妙。 这本书的大意是在说有一个男孩,他那清澈的眼神,能够透视人心,那男孩看的见风,所以可以遨翔天际,那男孩能温柔对待地球上的所有生物,也為战争中的人们带来无比的勇气。不变的青山、年代久远的冰河、坚硬的磐石、千万年长久存在大地上的生物,带给我们什麼样的啟发?我们又该如何看待那些永恒而美好的生命呢?

那个可以看见风、翱翔于天际的小男孩,他温柔地对待地球上的所有生物,为战争中的人们带去无比的勇气和希望!故事的最后,他透过死亡的礼仪,化成美丽又善良的纯洁灵魂,牵引着战争的结局,也在众人的心里留下了灿烂的记忆……

《看得见风的男孩》是一部感人肺腑、触动灵魂的人性寓言,出版后受到众多读者的喜爱,并荣获了第45届“亚太影展”最佳动画片奖。

有读者说,《看得见风的男孩》是一本很透明的书。我觉得“透明”这个形容词用得挺好。这部儿童文学作品的文风单纯、清新、温暖,从小孩子的思想和视角去看待、帮助这个世界的所有生物,温柔无比。通过这个看得见风的男孩的感人故事,本书教育人们要学会关爱、珍惜生命,同时唤起了人们内心深处最美好的情感,也呈送给人们最真切的感动和最伟大的爱,让我们在不可抵挡的人性光辉中感受自然和生死!“当别人炫耀自己的功绩时,请你记得这幅画。无论是什么的文明,最后都会灭亡。无论是多么了不起的人,也都会在其中消逝。人类创造出的神祗,终将回归大地。”

纯真,善良是这个孩子从头到尾都没有变的品质,我很佩服,虽然是,但是,他给我的印象太深了,一个可以把世界扛在身上的小孩……可惜啊,现在这个世界变得越来越现实主义,像这种能想的孩子已经不多了,只是听听大人说,看看奥特曼,说想去月球……唉——希望现在的小孩们,包括我们这些半大小子,都要善良,纯真啊!

看完了这本书后,我便开始幻想,如果有一天,我像那男孩一样时,我会做什麼事?各位读者,不妨试著想想看,或许会有出乎意料的答案呢! 一本书,可以大大的改变读者的想法,只要多看几次,每本书都有不同的涵义,或值得学习的、一句话。看书是一件很美好的事,希望大家可以多多看书,打开书中那扇神秘的门!

看得见的观后感(篇5)

提到法国,大多数人心中想到的第一个词大概就是浪漫了吧,巴黎的埃菲尔铁塔是很多情侣都希望去看的地方,不知道大家对法国了解多少呢?小编这里给大家带来了一篇网友读《看得见的世界史法国》的读后感,一起来欣赏吧!

作为一名法语学习者,他对法国历史的理解也必须是他自己的专业素质。在这个寒假匆匆读完法国通史之后,我觉得让自己了解法国的历史是明智的。

法国,印象中的浪漫国度,法语,世界上最浪漫、严谨、优美的语言。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法国的璀璨文化成为欧洲文化的风向标,各国宫廷以使用优雅的法语为荣;来访的使者们为凡尔赛宫的奢华壮丽惊叹不已;贵族和旅人们争先涌入巴黎,在贵妇人们的沙龙里谈笑风声。巴黎,一座永不沉睡的耀眼城市,充满了繁荣,但繁荣的背后却酝酿着一股如熔岩般的激流。

众所周知,法国的文化极具吸引力,醉人的葡萄酒,浓香的咖啡,迷人的香水,宏伟的凡尔赛宫,莫里哀自编自演的喜剧,轻盈优雅的芭蕾……但是我看完这本书后,令我印象最深刻的,还是法国人的革命精神。

革命的浪潮席卷了法国。它摧毁了法国的君主制,震惊了整个欧洲大陆的封建秩序。无数的政变,无数的革命,共和国与帝国的交替,纵然血染历史长河,但为自由为理想向前拼搏的精神却令人动容。国家之间的战争与和平,政治上的暗潮涌动,屈辱的议和……我看见了巴黎人民英勇攻占巴士底狱的伟大功绩,并了解了法国7月14日国庆节的由来,我对斩首台上路易十六滑稽命运的感慨,以及热月政变,雾月政变,拿破仑第一帝国的传奇,法俄战争的惨败,波旁王朝的复辟……无数的名词串联成这一伟大的法国革命,为了自由,为了民主,深受压迫的人民发出了自己的战斗宣言,在我看书的同时,不由得想到《悲惨世界》中共和派与保皇派之争,底层人民与有理想的高级知识分子创造了街垒战,在第一回胜利之时,一位年老的教父颤颤巍巍的走上障碍物去插上他们的旗帜,却被敌军杀害,在此之前,他曾高呼:

”这是我一直想做的事。法兰西共和国万岁,法兰西共和国万岁……”vive la france,法国万岁,也是无尽感慨。

而当充斥着鲜血与苦痛的革命早已变成流传的文字,史书,我们又为什么还要从整体上研究历史呢?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约瑟夫·汤因比的回答如是:“这是因为现实要求我们具有这种较为宽广的眼光……因为人类并非仅仅生存于直接的现在。

我们生活在一条思想的河流中,我们不断地回忆过去,同时满怀希望或恐惧地展望未来。"

所以,我们都活在当下,记住过去,展望未来

看得见的观后感(篇6)

最近看了《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其实,原因很简单。思想课的课外阅读作业要求三本书中的一本。之所以选择这本书,是因为百度后来发现它于法律有关,而我是一个法律文盲,想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当我真正读了这本书后,确实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但它带给我的远不止这一点儿枯燥的内容,它带给我更多的是对当今中国司法界的许多思考,许多感悟,它带给我了许多心灵上的震撼。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全书总共有二十四个章节,大都以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作为标题,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讲解了程序正义。正义究竟是什么,程序正义又是什么?

我抱着随便读读的心态翻开了第一章,却立马就被它给难住了。陈瑞华教授告诉我,正义可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体现在程序法中,程序法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与许多法律原则相适应。

而后者却与裁判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有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看得见的正义”。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大多是前者,我们所追求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但阅读本书,让我同样认识到了后者的重要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我印象最深刻的,便是知道了所谓司法,就必须向人们展示出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仅仅结果的公正、合理,是不够的。如果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合理性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其审判结果如何才能令人信服。

许多人或许觉得程序无关紧要,曾经的我也这么认为。但这本书告诉我,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武断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最大区别。坚定地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书中有一句话概括了程序正义的目的:永远把人——无论是你自己做的,还是代表他人做的——当做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除此之外,书中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一章,可以说是进一步刷新了我的观念。这里着重所讲的其实是司法裁判的中立性、无偏私性,只有裁判者成为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站在一个中立、超然的角度,才能保证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才可能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论。只有保持法官的中立和公正,才能使判决过程和结论具有公信力,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和尊重。

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法官与案件本身有关,或者与控辩一方关系不正常,就应该主动退出审判程序。虽然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法官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不仅不被谴责和禁止,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也被允许和鼓励。因为如果这个法官有足够的道德勇气,并能够展示其道德自律性的话,由他审判其近亲属的案件,是足以做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的。

但实实上,这类事件的出现,要求法官具备高质量、自律的个人道德基础,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人们追求利益、避免伤害的本质,是可以遇到但不可以寻求的。此外,就算法官真的做出了这种判决,也很可能因他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而受到他人非议,试问一个不了解案情、不熟悉裁判者人品的人又怎么能相信他能做到不偏不倚呢?不仅如此,这对于裁判者本人来说,也使他陷入了两难境地,无论裁判者如何做,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其审判通常无法取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和接受。

这是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些与案件有着特殊关系的法官,其形象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其参与案件审理的动机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

尤其当法官不能做到最基本的“避嫌”时,可以说,由那些存有偏私的法官所主持的审判,即使在裁判结论上完全符合实体正义的理念,也无法令人们心服口服。这就要求法律制定切实可行的回避制度。

此外,该书还强调了司法审判的速度和正确性。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一章中说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对于司法裁决的及时性,有两个看似矛盾的要求:

一是判决形式不能太慢;二是司法程序运行不能太快。实际上这里讲究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在司法过程中,过慢和过快构成两个极端。

司法裁判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出现必须启动再审,但书中有一章说,一件事事不会处理的。这看似矛盾,但实际上要求司法审判必须绝对正确。至于再审制度为何被拒绝?

陈瑞华教授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回答:一方面,再审结果往往受到上级或社会**的内部指示影响,损害了司法独立(法官的惟一上级是法律,他必须服从法律本身)。但实际上不只是再审,当今中国的整个司法系统几乎都受制于行政,不能独立,这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审判的正确性讲授将受行政的影响,也因此许多重大案件还要受到**的影响,);另一方面,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相当于法院代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能;除此以外,再审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司法裁判的终结性原则,可能存在的无休止的刑事追诉将对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双重危险。

最后要说的是,中国社会从来都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审判结果是否正确,但对审判过程的关注却不多。但实际上“重实体、轻程序”只是表象。

当我们在各个行政机关工作时,我们会发现程序的复杂性。这种程序不仅繁琐,而且耗时甚至有限。其实,不论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象,还是重程序的实际都只反映了国家机构“重权力,轻权利”的本质。

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和公正审判权,行政机关通过繁琐的程序攻击和压制人民的权利。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极端依赖和对个人权力的蔑视。

法治社会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这就要求我们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在此,我呼吁大家提高法律素养,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看得见的观后感(篇7)

新桥幼儿园沙维新

我就任学前教育一年半了。随着对二期课程改革的认识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积累,我的教育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也往往在不经意间认为孩子是被动的,被动的,他们不是自由的,只能被动地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教育。儿童就是儿童,有的时候会觉得他们的想法和做法是可笑和幼稚的。

读完《让儿童的学习看得见》,我也意识到现在的教师或家长开始懂得要尊重儿童的权利,要"聆听童声"、要"解读童心",要学会去分享儿童叙述的活生生的故事,从他们发出的声音中去理解他们的兴趣、需要、潜能和有意义的学习。

启示一:做一个善于发现的观察者。

一个有心的教师,总会抓住许多的教育契机,在我们身边也出现了许多儿童自我学习的典型事件,然而,许多却被老师所忽视。要“让孩子的学习有目共睹”,就必须善于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这些典型事件。然后对这些事件进行分析,写出有价值的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解读,从而更好地了解儿童、了解儿童、尊重儿童的权利,从而改变他们的教育角色和观念,真正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

启示二:做一个学会等待的推动者。

教师要想真正了解儿童的需求,就要耐心倾听他们的想法,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同时要为儿童设计更多情境化、多样化的学习场景,帮助儿童运用各种有力的工具,促进他们的知识建设活动。要正确看待儿童,学会观察,抓住教育机会,及时调整计划,创设认知情境,尊重儿童思想。孩子们的能力不可小觑。要支持儿童学习,鼓励儿童大胆探索,及时促进儿童发展。

启示三:做一个善于反思的思考者

观察和记录有助于教师理解儿童的行为和儿童知识建构的方式。更重要的是观察和记录孩子的行为,即“改进”他们的教育行为。反思自己的教育,才能使教育者对教育教学活动有更深刻的思考。

通过观察和记录,教师不仅更能了解和理解幼儿的行为,还能够更清晰的看到自己在教育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自己在某个环节对于幼儿发展的帮助是什么,自己对于幼儿的成长还应该做一些什么,自己将采用什么样的行为去支持孩子的发展。"反思"过程,能让教师对孩子的行为和教师该怎么办等问题上产生了许多新的想法,这是最生动的学习过程。我们要努力实现“有教无类”的目标。我们不仅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而且要有相当的灵活性。一切都要按时间、地点、条件转移。

看得见的观后感(篇8)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似乎已经明白了制定法或者先例与法官造法及自由裁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懂得了他们各自对于实体公正、民意、司法价值等的作用以及意义。更为重要的是,那些制定法规定模糊或者先例缺乏的情形,才是我们要在司法过程中探寻的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司法过程的性质的本质。这里,我还想提的一点是关于程序的问题,因为正义不光是严格按照制定法规定或者先例指明的产物,不光是法官通过审慎地裁量而推翻前两者并且带给人们的关于实体公正的直观感受,更是关于程序的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说前面的“看得见”只不过是法官经过精心挑选所谓的有利于案件判决的制定法或者先例的话(公众对于其他一些不利的并且有损于正义的因素未必能清楚知道),那么后面的程序的正义则完全是看得见的“正义”了。卡多佐举例说,我们宪法中最常见的一个概念是,没有正当程序,任何人都不应被剥夺自由。正是由于这种确定的因素,才使美国司法历史上产生了一个个著名的判例,才使人们相信司法的权威和公正的审判,才使三权分立的政体不至于一方失衡进而导致整个国家的混乱。

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的阅读,让我不禁联想到了我国现存的司法体制。在我国,我们采用了混合模式,这种模式趋向于权威模式,法官享有更大的权力。由于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审判一般是按照成文法进行的。

然而在现实的情况中,基本的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抽象,因此根本无法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而这一切,都得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才能解决。虽然我们讨论的是法官的立法或自由裁量权问题,但如此广泛的立法或自由裁量权很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因为一般的法律法规几乎成了摆设,而具体的司法解释不一定符合立法者的初衷或案件的实际情况;另一种情况在于过多的司法解释必然导致规范之间的抵牾,从而导致规范之间效力判定的麻烦或者适用上的不公正对待。

另外,针对现实中情况出现的规范数量过于庞杂,使法律这个作为消减社会关系复杂性工具本身也成了负担,这样反而不利于问题快速有效地解决。最后,司法解释的直接大量出台不利于下层法官创造力的发挥,一味依赖司法解释可能从某种程度上会降低法官的素质。除此之外,现实中让我们担忧和值得反思的是,在庭审中,法官有时会盲目地说忙,显得不耐烦;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陈述等同于自言自语;审判在大多数情况下变成了“审判秀”,等等。

而且,一些法官由于惮于当事人的压力而做违背良心的事;一些当事人由于得不到公正审判、寻求私人救济或干脆威胁法院,逐渐对司法失去信心;****反映的民意有时让法院无所适从······透过我国的司法体制,我们看到的可能不止这些,甚至更多。因此,一些学者强烈呼吁司法改革,提高法官素质,学习西方,坚持程序正义等。虽然这些年通过这些活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却仍然没有根本的改观,在有些方面有些领域甚至出现了倒退。

我认为,如果我们一开始便不能期待司法体制改革能迅速完成,倒不妨从《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中汲取营养,从法官素质、民众认识及其他制度入手,还司法一个看得见的“正义”。从这本书中我们发现,美国的司法体制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有工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或者人民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等情况;我们也隐隐感到,正是由于法官、学者、人民等的共同参与与创造,司法体制才能不断被完善,正义的轮廓才能越来越清晰,直至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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